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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跟进保障绿水青山

2016-12-16 22:32来源:编辑:中国直播网

新疆立法跟进保障绿水青山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其配套的宣传普及手册。

天山网讯(记者王娜摄影报道)12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安排部署。

据悉,修订后的《条例》更加切合新疆实际,具体、明确、针对性强,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中国直播网 ,拿出了按日计罚、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硬措施。

修订的必要性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秦维介绍,1996年7月26日,《条例》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实施后,分别于2005年和2011年进行了两次修改。《条例》的实施,为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环保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是,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建设洁净新疆、美丽新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还有差距。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家对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相继进行了修订。为了与上位法更好地衔接,更好地做好新疆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我们的青山绿水,有必要对《条例》再次进行修订。

区域协调联动防治

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兵团、企业和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协调配合,联防联控。“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兵团、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各方面的责任。”秦维说。

《条例》规定,自治区建立区域、兵地环境保护联合防治、联合控制协调机制。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区域内的兵团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兵团管辖区域内的非兵团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接受当地兵团环境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

《条例》重点强化了企业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环保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和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以及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积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公开污染物排放和防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等。

《条例》建立健全公众监督制度:鼓励和支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

强化具体措施

“为确保环境质量达标,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保护环境的具体措施。”秦维说。

在改善大气质量方面,《条例》规定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原煤、粉煤、各种可燃物;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设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严格控制引进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

水环境保护方面,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加强重点流域、区域、近岸水域水污染防治和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区域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改善水环境质量。

土壤环境保护方面,《条例》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划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规定污染土壤责任主体灭失或者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与修复。

加大处罚和追责力度

《条例》设置了对违反禁止行为的处罚规定,设置了对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设置了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

《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违法排放污染物以及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中考、高考期间在居民区和考点周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等。

最后,秦维表示,中国直播网,生态红线不可碰触。《条例》的修订彰显了自治区治理环境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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